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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奥志愿者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2007年世界夏季特殊奥运会期间志愿服务组织(个人)的管理,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2007年上海世界特殊奥运会组委会的有关规定,由2007年上海世界特殊奥运会组委会志愿者部(以下简称:志愿者部)负责承担2007年世界夏季特殊奥运会志愿者的招募、协调、培训、调配、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奥运会志愿服务组织(个人),是指在志愿者部登记注册,并得到志愿者部委派工作任务,不为物质报酬,自愿为他人服务的志愿组织(个人)。 |
第二章 志愿者义务与权利 |
第四条 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按照国家规定办事,维护国家形象。
2、接受志愿者部的管理,认真完成委派的各项任务。
3、根据委派工作要求,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4、履行志愿服务承诺,遵守岗位纪律,廉洁自律,不利用志愿者服务获取个人利益。
5、着装整齐,仪态端正,文明服务。
第五条 权利
1、根据志愿服务项目,接受有关的基本理念和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
2、志愿者服务期间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相关的必要条件及必要保障。
3、志愿者确有特殊情况,经同意,可中途退出服务,但必须提前向使用部门及志愿者部提出申请。 |
第三章 志愿者组织工作 |
第六条 特殊奥运会志愿者实施统一注册、分层培训、分级使用、分级管理原则。
第七条 志愿者招募
志愿者部及各区县根据组委会要求和特殊奥运会需要,确定志愿者需求项目、岗位,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布志愿者招募地点、网址、热线。
第八条 志愿者注册登记
志愿者经招募录用后,填表注册登记,并签署承诺书,由志愿者部发放《2007年世界夏季特殊奥运会志愿者手册》,编入各项目组管理。
第九条 志愿者培训
志愿者部特邀华东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学院就特殊奥运会有关理念和基础知识,对特殊奥运会志愿者骨干进行培训。各区县根据统一的培训要求和教材负责本地区所需志愿者培训;各使用部门负责特殊岗位的专业技能培训。
第十条 志愿者管理
志愿者部负责特殊奥运会组委会各部室所需志愿者的调配、协调和管理;各区县负责本地区所需志愿者的调配、协调和管理。各区县志愿服务组织(个人)受志愿者部业务指导。 |
第四章 境外志愿者管理 |
第十一条 境外志愿者,特指来自境外及常驻中国境内的非中国籍志愿者。
第十二条 凡自愿申请担任特殊奥运会的境外志愿者,需由境内外有关单位(人士)推荐,提供背景资料,填写志愿者登记表及承诺书,经特殊奥运会国际联络部审核后,由志愿者部登记注册,编入服务项目组。
第十三条 境外志愿者服务期间,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接受志愿者部管理。 |
第五章 测评与奖惩 |
第十四条 质量测评
项目使用部门根据志愿者服务职责,对志愿者服务质量进行测评,填写测评表,提出评定意见,报志愿者部。
第十五条 表彰激励
特殊奥运会结束,根据各志愿服务组织(个人)开展服务情况,经各主管部门推荐,由志愿者部提名,以特殊奥运会组委会的名义对优秀志愿服务组织、优秀志愿者、优秀组织者进行表彰。
第十六条 违纪处分
对违反相关工作规定和志愿者工作纪律,造成工作损失和不利影响的志愿服务组织(个人),各主管部门可视情况给予批评、立即终止服务、在一定范围通报,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法律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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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例 |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志愿者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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